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2415号
原告:***,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至源拓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天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正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龙,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滨,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至源拓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预付),由***负担。
审判员 杨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曾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