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

宁夏宁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与固原经济开发区瑞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3484号
原告:宁夏宁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杨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瑞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学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宁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瑞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宁夏宁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宁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宁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原告宁夏宁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志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