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402民初6895号
原告:宁夏宁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南街490号ibi育成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彦林,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的员工,住陕西省宜君县云梦乡许家峁村38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固原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中山北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宁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原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2019年9月18日,宁夏宁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夏宁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6.00元,减半收取153.00元,由宁夏宁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汉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