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

某某与宁夏宁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宁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总经理。

由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金劳人仲调字【2018】234号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9490元(含执行费190元),已执行标的19490元,未执行标的补缴2017年8月之前的所有社会保险。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宁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银金劳人仲调字【2018】234号仲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立军

审判员  秦慧超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郭鉴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