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禹能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禹能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19922号
起诉人:广东禹能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南区金竹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084502197X。
法定代表人:秦宏舢。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5月3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广东禹能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深圳市锦鸿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广东禹能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起诉人连带偿还拖欠货款人民币79500元及支付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起诉人向被起诉人供应材料,货款本应即时结清,但被起诉人在签收货物后,截至2018年7月12日都一直拖欠货款未付,后被起诉人签署欠款确认书。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深圳市锦鸿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对货款承担责任,被起诉人**签名自愿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货款应得到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广东禹能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两被起诉人拖欠货款为由而提起本案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涉案《欠款确认书》虽订有“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欠款确认书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交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的协议管辖条款,但起诉人提交的证据并未反映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位于本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上述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首先,被起诉人**的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被起诉人深圳市锦鸿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上述地址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其次,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发货清单》显示双方约定“到货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永安路中通永安大厦”,该址亦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综上,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起诉人广东禹能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不当,依法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广东禹能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