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品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与刘少来、合肥高品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22执149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来,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合肥高品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钢中村7幢310室。组织机构代码08523347-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7)皖0122执149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来支付宝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付部分款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