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品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与刘少来、合肥高品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22执14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来,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合肥高品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组织机构代码08523347-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高品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高品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2454元(含诉讼费3770元、执行费31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