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品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合肥高品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23民初2431号
原告:合肥高品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少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全义,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高品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伍龙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