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品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合肥高品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22执149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合肥高品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钢中村****。组织机构代码08523347-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高品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一初字第03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阶段,本院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民一初字第03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