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核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广州银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川核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8民初6162号
原告:广州银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塘石三街**之一101。
法定代表人:彭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川核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天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银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川核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银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银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严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