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162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出生于1987年1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东四段***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四川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四川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川核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天龙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四川省川核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5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文
审判员*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