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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与三都水族自治县某某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2332号 原告: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某某局,住所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负责人:陆某某。 原告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某某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