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05民初3572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邦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吼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邦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3209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