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尔通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沧州凯达兴业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德尔通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2民初2305号

申请人:沧州凯达兴业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青县马厂镇杨官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836213696。

法定代表人:杨宾凯,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德尔通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33405384XK。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沧州凯达兴业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德尔通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沧州凯达兴业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德尔通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沧州凯达兴业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德尔通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沧州凯达兴业电子机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