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尔通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德尔通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安逢顺吉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319号
原告:青岛德尔通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广博路17号MAX商务红湾15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志红,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顺吉木业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蒋集镇彩山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风军,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德尔通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顺吉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程 民
人民陪审员 郭长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