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319号
原告:青岛德尔通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广博路17号MAX商务红湾15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志红,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顺吉木业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蒋集镇彩山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风军,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德尔通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顺吉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程 民
人民陪审员 郭长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