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执223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德尔通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郑志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顺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蒋集镇。
法定代表人:王风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德尔通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顺吉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传票、限制消费令,未实际履行。经查,***顺吉木业有限公司系租赁场所经营生产,自2020年1月份停产歇业至今。该公司现无不动产、无股权、债权、无车辆,机器设备已被他案全部执行交付债权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已将上诉执行情况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健
审判员 王天序
审判员 崔尔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