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友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友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艾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759号
申请人:山东友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行,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陈娟,总经理。
申请人于山东友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民生银行济南英雄山路支行,账号为69×××4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山东友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友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民生银行济南英雄山路支行,账号为69×××4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5万元。
案件申请费1270元,已由申请人山东友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苏佩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