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友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友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3245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友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548号嘉汇环球广场A-5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82U12X。
法定代表人,王建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志勇,济南槐荫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149号院内西侧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310481938P。
法定代表人:陈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辉,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妍,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友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友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志勇,被告(反诉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辉、高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友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公司支付资质审核逾期违约金367200元;2.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友杰公司与**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友杰公司方因**公司未及时履行合同,双方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2》。**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企业资质申报的事项才在网上通过,比约定晚4个多月,按照《补充协议2》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当支付违约金367200元。为维护合法利益,友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一、**公司不构成违约,友杰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拿到资质证书,仅比合同约定的7月10日晚不超过三天。至于多长时间完成资质审核工作,虽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但核查工作系审批局主导,审批局核查的期限也不受该公司控制,因而对于核查期限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二、友杰公司付款不及时,迟延付款,延误办理流程。根据补充协议2中约定,友杰公司7月13日领取资质证书,16日前应付款,其实际付款时间为7月25日,迟延9天。2.4条和2.5条约定友杰公司于注册建造师公示后三日内支付资质代理尾款3万元及安许代理服务费1万元,公示时间2020年12月29日,该两笔款项至今未付。三、核查时间较长,主要原因在于:1、友杰公司自身企业中办理资质所需的人员不够,而且其跟其他想要办理资质的企业不同,为了压缩成本,友杰公司并不真正想聘用有证书的人员为其工作,仅想找有证书的人挂靠在其企业,办理完资质即将其解聘。因而,**公司在为友杰公司聘任人员时,只能找能挂靠到其单位的人员,非常不好找。由于政策变化原因之前找的二级建造师,不能异地交社保的原因核查没有通过,**公司又额外为其招聘了三名一级建造师,聘用费为39000元,友杰公司并未支付,即使真的认定**公司违约,也应在违约金中予以扣除该费用。4、即使真的认定违约,友杰公司的实际损失已由**公司承担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因而不应当支持其诉求。5、另外,友杰公司依据补充协议2起诉了**公司三个违约的案子,其余两个案子均系因管辖权异议移送至贵院。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当驳回友杰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友杰公司支付资质代理服务费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支付止)2.反诉费由友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友杰公司与**公司先后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补充协议2》。其中《补充协议2》第二项付款方式2.4条约定:甲方于注册建造师公示后三日内支付乙方资质代理服务费尾款30000元,乙方完成注册建造师公示后甲方未按照约定付款。故提起反诉。
**公司对反诉答辩称,我方不存在违约,是因为**公司违约造成没有支付剩余代理费的原因,是**公司延期办理了委托代理事项,均由李玉柱与我方的法定代表人计算了代理费用,友杰公司均于聊天记录的第二天支付了款项给对方。友杰公司没有违约。至于剩余3万元的代理费没有支付是因为**公司违反了补充协议2第1条第三项的规定,至2021.3.12才完成了委托代理的事项,由于**公司的违约,给友杰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使多个项目未能签订合同,故没有支付剩余尾款,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15日,友杰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一份,主要约定内容有:乙方代理甲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报“钢结构专三、环保专三、装修装修专三”。本合同咨询服务费总额66000元。甲方应及时支付合同月底该款项,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造成资质申报滞期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逾期超过20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已支付的咨询服务费不予退还。乙方按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实现申报目标(申报资质须符合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自本合同生效一年内,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乙方所代理申报资质的托管维护服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主管行政机关审批终结,并经公示或公告甲方资质已获得审批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或公告已核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不须公示、公告、批复文件但可领取资质证书)时,即视为该项代理实务工作全面完成。在确资质申报成功后,领取相关证照的实务甲方委托乙方代为领取。
2020年5月29日,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2》,主要约定内容为:1.1乙方负责为甲方代理申办《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材料准备、整理资料、申报及其他资质证书等事宜。1.2经甲方双方协定,乙方负责代理甲方资质申报事宜,甲方在资质申办期间所需人员的社保费用缴纳时间为2个月(以6月份之前社保减免政策期间,企业所缴纳社保费用为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社保超出缴纳,则超出部分所产生社保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原有企业缴纳社保人员与建造师不计入在内)。1.3乙方于6月10号左右上报资质,7月10号之前领到资质证书。乙方于甲方领到资质证书后3个月零15天内完成资质审核工作,如乙方未按期完成,则乙方需支付甲方超出时间违约金,按每天支付合同总款的1%的违约金,以济南市行政审批局审核公示链接为准(如未在6月10号之前上报资质,乙方退还收取甲方所缴纳费用)……2.1本合同总额为270000元,总价包死。2.2经甲乙双方协定,于甲方资质上报前三日内支付乙方资质证书费用116000元(甲方已经支付78000元)。2.3甲方于领取资质证书后三日内支付乙方资质代理服务费首期款36000元。2.4甲方于注册建造师公示后三日内支付乙方资质代理服务费尾款30000元。2.5甲方于注册建造师公示后三日内支付乙方安许代理服务费首期款10000元。2.6于甲方法人A证考试成绩公示后,甲方需支付乙方三类人员聘证费用16000元和特种工聘证费用51000元,合计67000元。2.7甲方于安许证书公示后三日内支付乙方安许代理服务费尾款10000元……5.2乙方办理资质期间,因乙方自身原因拖延资质办理周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全额退款。5.3在资质申报期间,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社保缴纳费用延长,所涉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2020年6月11日,友杰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形成《声明》一份,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资质上报前三日支付乙方证书费用尾款39000元,但由于资质所需要的技工油漆工证书出现问题,需要重新换证,为了不影响资质上报,所以需要把油漆工调换成电工和焊工,这样导致所需要的技工人数就会从原来的15人增加到25人,所增加的10个人的借证费用以及社保费用由乙方承担,除建造师以外,职称与技工可以只缴纳三险,即10个人的社保费用为2710元,由于所有人员社保费用为甲方缴纳,所以可把这10个人的社保费用抵扣为证书费用。经重新核算费用后,甲方应支付乙方证书费用尾款36290元。
友杰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25日向**公司转账支付78000元、36290元、33290元,共计147580元。
庭审中,友杰公司对《补充协议2》中附件一的解释为**公司为其提供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许可资质人员要求的申报。**公司的解释为是对双方签订的三项合同的总概况和补充,人员有办理资质需要的聘用到友杰公司挂靠的人员和办理安全许可证需要聘用到友杰公司挂靠的人员的费用,以及其为友杰公司提供资质代办服务费用、代办安全许可证服务费用,附件一所列人员时申请资助所需要的人员。友杰公司称附件一**公司提供的专业人员均已与友杰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自2021年2月份以后就不再为其继续缴纳社保。建造师注册人员公示在友杰公司名下的孙玉纯、陈志成、李爱光系由**公司提供,但与友杰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友杰公司与**公司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2》,友杰公司委托**公司为其代理申办《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法庭调查可知,友杰公司自身并不符合申报申述资质的条件,**公司通过一系列操作,为友杰公司临时补齐所缺专业资质人员,以友杰公司的名义临时为该部分人员缴纳社保,使得友杰公司有资格进行申报资质;资质审批通过后,友杰公司再对**公司指令的专业资质人员停止缴纳社保;事实上,友杰公司不符合资质审批要求,**公司提供的专业资质人员也并未与友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友杰公司委托**公司办理的均为工程类资质,二公司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欺骗行政机关对资质进行审批,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有可能在今后资质的使用过程中存在导致安全事故的风险,故此,友杰公司和**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2》应为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友杰公司与**公司串通后达成案涉《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2》,并已实际履行了委托事项,该行为并不被法律所保护,故本院对友杰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其资质审核逾期违约金367200元的诉讼请求及**公司要求友杰公司支付其资质代理服务费30000元、利息的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二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友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6808元,减半收取3404元,由原告山东友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反诉原告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丽娜
书 记 员  王明明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3245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友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548号嘉汇环球广场A-5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82U12X。
法定代表人,王建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志勇,济南槐荫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149号院内西侧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310481938P。
法定代表人:陈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辉,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妍,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友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友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志勇,被告(反诉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辉、高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友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公司支付资质审核逾期违约金367200元;2.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友杰公司与**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友杰公司方因**公司未及时履行合同,双方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2》。**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企业资质申报的事项才在网上通过,比约定晚4个多月,按照《补充协议2》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当支付违约金367200元。为维护合法利益,友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一、**公司不构成违约,友杰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拿到资质证书,仅比合同约定的7月10日晚不超过三天。至于多长时间完成资质审核工作,虽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但核查工作系审批局主导,审批局核查的期限也不受该公司控制,因而对于核查期限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二、友杰公司付款不及时,迟延付款,延误办理流程。根据补充协议2中约定,友杰公司7月13日领取资质证书,16日前应付款,其实际付款时间为7月25日,迟延9天。2.4条和2.5条约定友杰公司于注册建造师公示后三日内支付资质代理尾款3万元及安许代理服务费1万元,公示时间2020年12月29日,该两笔款项至今未付。三、核查时间较长,主要原因在于:1、友杰公司自身企业中办理资质所需的人员不够,而且其跟其他想要办理资质的企业不同,为了压缩成本,友杰公司并不真正想聘用有证书的人员为其工作,仅想找有证书的人挂靠在其企业,办理完资质即将其解聘。因而,**公司在为友杰公司聘任人员时,只能找能挂靠到其单位的人员,非常不好找。由于政策变化原因之前找的二级建造师,不能异地交社保的原因核查没有通过,**公司又额外为其招聘了三名一级建造师,聘用费为39000元,友杰公司并未支付,即使真的认定**公司违约,也应在违约金中予以扣除该费用。4、即使真的认定违约,友杰公司的实际损失已由**公司承担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因而不应当支持其诉求。5、另外,友杰公司依据补充协议2起诉了**公司三个违约的案子,其余两个案子均系因管辖权异议移送至贵院。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当驳回友杰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友杰公司支付资质代理服务费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支付止)2.反诉费由友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友杰公司与**公司先后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补充协议2》。其中《补充协议2》第二项付款方式2.4条约定:甲方于注册建造师公示后三日内支付乙方资质代理服务费尾款30000元,乙方完成注册建造师公示后甲方未按照约定付款。故提起反诉。
**公司对反诉答辩称,我方不存在违约,是因为**公司违约造成没有支付剩余代理费的原因,是**公司延期办理了委托代理事项,均由李玉柱与我方的法定代表人计算了代理费用,友杰公司均于聊天记录的第二天支付了款项给对方。友杰公司没有违约。至于剩余3万元的代理费没有支付是因为**公司违反了补充协议2第1条第三项的规定,至2021.3.12才完成了委托代理的事项,由于**公司的违约,给友杰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使多个项目未能签订合同,故没有支付剩余尾款,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15日,友杰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一份,主要约定内容有:乙方代理甲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报“钢结构专三、环保专三、装修装修专三”。本合同咨询服务费总额66000元。甲方应及时支付合同月底该款项,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造成资质申报滞期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逾期超过20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已支付的咨询服务费不予退还。乙方按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实现申报目标(申报资质须符合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自本合同生效一年内,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乙方所代理申报资质的托管维护服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主管行政机关审批终结,并经公示或公告甲方资质已获得审批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或公告已核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不须公示、公告、批复文件但可领取资质证书)时,即视为该项代理实务工作全面完成。在确资质申报成功后,领取相关证照的实务甲方委托乙方代为领取。
2020年5月29日,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2》,主要约定内容为:1.1乙方负责为甲方代理申办《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材料准备、整理资料、申报及其他资质证书等事宜。1.2经甲方双方协定,乙方负责代理甲方资质申报事宜,甲方在资质申办期间所需人员的社保费用缴纳时间为2个月(以6月份之前社保减免政策期间,企业所缴纳社保费用为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社保超出缴纳,则超出部分所产生社保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原有企业缴纳社保人员与建造师不计入在内)。1.3乙方于6月10号左右上报资质,7月10号之前领到资质证书。乙方于甲方领到资质证书后3个月零15天内完成资质审核工作,如乙方未按期完成,则乙方需支付甲方超出时间违约金,按每天支付合同总款的1%的违约金,以济南市行政审批局审核公示链接为准(如未在6月10号之前上报资质,乙方退还收取甲方所缴纳费用)……2.1本合同总额为270000元,总价包死。2.2经甲乙双方协定,于甲方资质上报前三日内支付乙方资质证书费用116000元(甲方已经支付78000元)。2.3甲方于领取资质证书后三日内支付乙方资质代理服务费首期款36000元。2.4甲方于注册建造师公示后三日内支付乙方资质代理服务费尾款30000元。2.5甲方于注册建造师公示后三日内支付乙方安许代理服务费首期款10000元。2.6于甲方法人A证考试成绩公示后,甲方需支付乙方三类人员聘证费用16000元和特种工聘证费用51000元,合计67000元。2.7甲方于安许证书公示后三日内支付乙方安许代理服务费尾款10000元……5.2乙方办理资质期间,因乙方自身原因拖延资质办理周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全额退款。5.3在资质申报期间,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社保缴纳费用延长,所涉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2020年6月11日,友杰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形成《声明》一份,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资质上报前三日支付乙方证书费用尾款39000元,但由于资质所需要的技工油漆工证书出现问题,需要重新换证,为了不影响资质上报,所以需要把油漆工调换成电工和焊工,这样导致所需要的技工人数就会从原来的15人增加到25人,所增加的10个人的借证费用以及社保费用由乙方承担,除建造师以外,职称与技工可以只缴纳三险,即10个人的社保费用为2710元,由于所有人员社保费用为甲方缴纳,所以可把这10个人的社保费用抵扣为证书费用。经重新核算费用后,甲方应支付乙方证书费用尾款36290元。
友杰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25日向**公司转账支付78000元、36290元、33290元,共计147580元。
庭审中,友杰公司对《补充协议2》中附件一的解释为**公司为其提供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许可资质人员要求的申报。**公司的解释为是对双方签订的三项合同的总概况和补充,人员有办理资质需要的聘用到友杰公司挂靠的人员和办理安全许可证需要聘用到友杰公司挂靠的人员的费用,以及其为友杰公司提供资质代办服务费用、代办安全许可证服务费用,附件一所列人员时申请资助所需要的人员。友杰公司称附件一**公司提供的专业人员均已与友杰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自2021年2月份以后就不再为其继续缴纳社保。建造师注册人员公示在友杰公司名下的孙玉纯、陈志成、李爱光系由**公司提供,但与友杰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友杰公司与**公司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2》,友杰公司委托**公司为其代理申办《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法庭调查可知,友杰公司自身并不符合申报申述资质的条件,**公司通过一系列操作,为友杰公司临时补齐所缺专业资质人员,以友杰公司的名义临时为该部分人员缴纳社保,使得友杰公司有资格进行申报资质;资质审批通过后,友杰公司再对**公司指令的专业资质人员停止缴纳社保;事实上,友杰公司不符合资质审批要求,**公司提供的专业资质人员也并未与友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友杰公司委托**公司办理的均为工程类资质,二公司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欺骗行政机关对资质进行审批,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有可能在今后资质的使用过程中存在导致安全事故的风险,故此,友杰公司和**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2》应为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友杰公司与**公司串通后达成案涉《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2》,并已实际履行了委托事项,该行为并不被法律所保护,故本院对友杰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其资质审核逾期违约金367200元的诉讼请求及**公司要求友杰公司支付其资质代理服务费30000元、利息的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二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友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6808元,减半收取3404元,由原告山东友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反诉原告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丽娜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