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亨通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5670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陬家镇守信官庄村22号。
被告:***,男,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旺苍县三江镇桃红村1组128号。
被告:青岛市胶州鹏鑫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莱州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5595099P。
法定代表人:宋瑞瑶,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亨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香港路香港花园小区B区西网点楼97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T36FX7E。
法定代表人:孙良波,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市胶州鹏鑫建筑材料厂、青岛亨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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