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歌山品盛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歌山品盛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783号
申请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振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9PL774。
法定代表人:俞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歌山品盛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宁河代产业区海航东路代产业区新华产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82945748F。
法定代表人:何晓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歌山品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盛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超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品盛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0万元,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品盛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