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歌山品盛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同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歌山品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执保173号

申请人:天津同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招远路天津市东丽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204-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612068031。

法定代表人:郑菊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歌山品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现代产业区新华产业园A25-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82945748F。

法定代表人:何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同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歌山品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同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歌山品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58,726.13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天津同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2013101801040200000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歌山品盛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58,726.1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甄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宋来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