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175号
申请人:廊坊市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歌山品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现代产业区新华产业园A25-3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普阳,职务:董事长。
原告廊坊市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歌山品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歌山品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85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廊坊市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歌山品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甄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