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民初1372号
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新德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君兰苑4-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02MA084UTK6G。
经营者:崔成国。
被申请人:天津歌山品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现代产业区新华产业园A25-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82945748F。
法定代表人:何晓峰。
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新德建材经销处与被告天津歌山品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新德建材经销处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歌山品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新德建材经销处向本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歌山品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0元,暂由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新德建材经销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柴清暄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