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威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杭州威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2112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8号楼B318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威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义马漾路5号北区一、六层。
法定代表人:路国卫。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杭州威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作品使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半费),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