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威衡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9059号
原告:杭州威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姚家塘路3号。
法定代表人:路国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三鑫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33号2幢802-8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威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三鑫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威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三鑫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威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威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52元,由原告杭州威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