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粤0304执2168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天然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西路A栋27-4号1楼F,组织机构代码55719619-4。
法定代表人林俊文。
被执行人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灿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福田农产品批发市场内第叁楼壹号。
法定代表人李阳城。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天然水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6809元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140.57元。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5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5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