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催19号
申请人:***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广培社区怡湖街3号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7870K。
法定代表人:李振雄。
申请人***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并于2021年12月15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判决宣告该支票无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为3140443052561513,票面金额为173020.64元,出票行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富景支行,出票人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财务结算中心,出票日期为2021年2月22日,收款人为***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支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和公告费600元(申请人***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长  叶晓青
审判员  刘晓霞
审判员  杨风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