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6122号
原告:***,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大南山侨区。
被告: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广培社区怡湖街3号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7870K。
法定代表人:李振雄。
原告***与被告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  燕  玲
书记员 罗秋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