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404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8月1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蓬安县。
被执行人***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广培社区怡湖街3号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7870K。
法定代表人李振雄。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4民初35946号民事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5985号民事判决维持,已于2018年7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8542.21元等,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720.34元。其中,本院扣收执行费178.13元,执行款18542.21元径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4民初359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4民初359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文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