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特94号
申请人:***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广培社区怡湖街3号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7870K。
法定代表人:李振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杏清,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觉,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瑶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荔浦县,
申请人***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城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灿城公司申请撤销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18]845号仲裁裁决。申请人灿城公司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灿城公司主张被申请人***在偷盗鸡蛋后自愿签订协议书,同意以2018年8月、9月工资弥补申请人灿城公司损失,故仲裁裁决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认定申请人灿城公司支付工资属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2018年8月、9月已为申请人灿城公司提供劳动,申请人灿城公司应依法支付相应报酬,被申请人***虽存在偷盗行为,但作为经济处分,申请人灿城公司应当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处理。申请人灿城公司以双方签订协议书为由主张无需支付2018年8月、9月工资,但协议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且无证据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灿城公司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18]845号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凤 麟
审判员 徐 雪 莹
审判员 刘 欢 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郑晨(兼)
书记员 胡珊(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