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9民初5478号
原告:***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广培社区怡湖街3号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7870K。
法定代表人:李振雄。
委托代理人:吴喜春、易杏清,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代理人:周乐洋,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舜新,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灿城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6年3月7日。
二、工作岗位:电工师傅。
三、劳动合同签订及社保缴纳情况: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已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
四、工伤情况:***于2016年5月7日在仓库门口因日常工作受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14日认定***受伤属工伤。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工伤为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日期为2017年6月21日。
五、受伤前月平均工资:5000元。
六、工伤待遇情况:社保机构已经按3632元的基数向***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688元。
七、***的仲裁请求:要求灿城公司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2312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36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00元;4、2016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31日护理费3600元;5、2016年5月7日至2016年6月2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70000元;6、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7、鉴定费400元。
八、仲裁结果:灿城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23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00元、护理费1207.99元、2016年5月7日至2017年6月21日停工医疗期工资差额65212.26元、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鉴定费400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九、灿城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确认无需支付仲裁裁决款项。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
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灿城公司应当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2312元(5000元×9个月-32688元)。
十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灿城公司应当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00元(5000元/月×8个月)。
十二、护理费:***住院共计201天,其中需要护理24天,灿城公司已派人护理17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灿城公司应当向***支付护理费1050元(150元/天×7天)。
十三、2016年5月7日至2017年6月2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016年5月7日至2017年6月21日为***停工留薪期,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及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灿城公司应当向***支付上述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65212.26元(5000元÷31天×25天+5000元×12个月+5000元÷30天×21天-2320元)。
十四、劳动能力鉴定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灿城公司应当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
十五、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2018年7月13日以灿城公司拖欠工伤医疗期工资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灿城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事实,因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灿城公司应当向***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元(5000元×1.5个月)。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2312元;
二、原告***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00元;
三、原告***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护理费1050元;
四、原告***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2016年5月7日至2017年6月2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65212.26元;
五、原告***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
六、原告***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元;
七、驳回原告***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逯  晓  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简少琼(兼)
书记员 黄  梦  园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