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雄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2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22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员  曾志浩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冠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