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952号
申请人:广东阳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星大道南房工业区大坦围21号厂房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2Y79N8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灿城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西街64号之一1楼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J539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广培社区怡湖街3号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7870K。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阳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市灿城农产品有限公司、***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灿城农产品有限公司、***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85337.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阳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灿城农产品有限公司、***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85337.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阳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