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执424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 被执行人***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广培社区怡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7870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8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126474.26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26474.26元的义务,并已缴纳本案执行费。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向法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80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80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袁 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