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4民初730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
被告:广州市宇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珠电路4号1517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宇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宇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宇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