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莱克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9005民初1784号 原告:湖北莱克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荆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蔬港大道东侧(金园二横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莱克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公司)与被告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半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莱克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解除半岛公司与莱克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2、判令半岛公司返还莱克公司已支付的货款75.05万元,半岛公司所供设备由其自行拖回;3、判令半岛公司支***公司违约金30万元;4、案件受理费由半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4吨单螺旋复冻机(转弯机2台、不锈钢底架2台)设备,该设备约定价款79万元。合同对付款方式、设备安装调试的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对设备安装调试。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2021年3月4日,原告委托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致函被告,要求其按合同第四条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在三日内与原告商议后续事宜。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作退货处理。被告收到函件后,即不与原告协商,也不派人安装所供设备。至今该设备摆放原告车间。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半岛公司辩称:一、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货款70.05万元、退还案涉设备,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1、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43条、490条、502条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该合同未约定原告可以随意单方解除合同,对合同的解除也未作出约定,况且原告主张退货时间已超法律规定的期限。2、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已于2021年2月9日派六名技术人员到原告公司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原告给予半岛公司技术人员每人奖励2500元,但原告未及时签字验收确认,并非原告所述被告未安装设备调试。原告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案涉设备再次组织共同验收或提出质量异议。虽然原告主张在2021年3月4日向被告发《律师函》通知(顺风快递号:1086745717127),但被告至今未收到。这证实原告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案涉设备提出安装调试或质量异议。该《律师函》的主要内容是被告未对案涉设备履行安装调试义务,要求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否则有权解除合同。事实上,被告已于2021年2月9日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3、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设备安装调试已实际交付,原告长期占有使用设备至今,应视为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和验收合格,被告供应的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二、被告依约履行设备安装调试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双方约定违约金30万元明显过高。综上,被告已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原告也没有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任何异议,视为双方对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所举证据及本院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22日,莱克公司(需方)与半岛公司(供方)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供方向需方提供“4吨单螺旋复冻机(含转弯机2台,不锈钢底架)”规格F5339608-4000;数量2台;单价39.5万元/台;共计79万元(以上货物为含税价)。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合同总金额的40%作为预付款。发货前,需方付合同总金额的95%(含预付款),供方才安排发货;货到指定地点并安装验收完毕,剩下5%合同总金额作为保质金,保质期满后365天内付清,每笔货款若有拖延,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包装要求:塑料薄膜包装/木箱包装/裸露。交货时间、地点:收到预付货款后45个工作日安排交货,交货地点:需方工厂。完工时间:2021年2月10日前调试完毕,若推迟需方生产需偿付需方30万元。运输方式、费用:供方负责将设备运输到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卸货:供方负责安装现场设备的吊顶卸货及费用。安装:供方负责设备的安装,需方必须无偿提供安装所需水、电、安装人员的食宿。水/电/气由需方拉到设备安装位置。调试:供方负责设备的技术调试,直至通过验收;需方负责无偿提供试机所需的全部原料、水、电等,且需方有义务安排人员配合调试。并对售后服务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半岛公司于2021年1月2日将设备运至莱克公司,2021年1月24日,半岛公司安排**等六名技术人员到莱克公司安装设备,因部分设备未安装调试,导致该设备不能正常生产。2021年3月4日,莱克公司委托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致函半岛公司,要求半岛公司自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立即与律师事务所或莱克公司联系,并按《供货合同》第四条约定,***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否则,莱克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作退货处理。半岛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既不与莱克公司协商解决也不安排技术人员对其所供设备进行安装调试。2021年3月5日,***公司于2021年3月4日申请后,潜江市公证处对半岛公司提供的设备安装现场进行证据保全,案涉设备未完成安装工作。 另查明,莱克公司共支付半岛公司货款750500元(2020年12月24日支付316000元,2021年1月30日支付434500元)。 上述事实,有莱克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半岛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供货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律师函、潜江市公证处作出的(2021)***证字第389号《公证书》;半岛公司技术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证、及**等六人的机票截图、差旅费报销单、半岛公司技术人员***与莱克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光碟)、顺风速运物流查询复印件及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莱克公司与被告半岛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莱克公司与半岛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予以确认。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半岛公司***公司提供“4吨单螺旋复冻机(含转弯机2台,不锈钢底架)。”半岛公司在收到预付款后45个工作日安排交货,完工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前调试完毕,若推迟莱克公司生产需偿***公司30万元……。合同签订后,莱克公司依约向半岛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半岛公司虽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至莱克公司,但未按约定期限对其提供的设备进行全面安装调试,致使莱克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莱克公司依据《供货合同》第四条约定要求半岛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的诉请,因案涉合同标的为790000元,莱克公司预付设备款为750500元,双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结合本案实际,依法应予调整,即半岛公司应按莱克公司已付货款750500元的20%***公司支付违约金150100元。被告辩称的事实和理由与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莱克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及返还货款的诉请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北莱克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签订的《供货合同》; 二、被告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莱克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7505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100元,共计900600元; 三、被告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4吨单螺旋复冻机拖走(该单螺旋复冻机系原、被告于2020年12月20日签订的《供货合同》中约定的4吨单螺旋复冻机); 四、驳回原告湖北莱克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4元,减半收取7127元,由原告湖北莱克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24元,被告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