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11民初907号
原告: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疏港大道东侧(金园二横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算
人民陪审员 谢小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