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执213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疏港大道东侧(金园二横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岛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05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公司应向半岛公司支付35185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半岛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公司均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公司有对外投资。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新村***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公司纳入失信名单予以公布,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351850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执行费5178元未能收取。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半岛公司书面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征求意见,半岛公司未提出异议,且未申请执行悬赏措施,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半岛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05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半岛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