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802执1161号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支行、湛江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劲、***: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支行与被执行人湛江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粤080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湛江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劲、***已履行1490307.78元(含执行费17131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湛江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劲、***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