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5157号
申请人:江阴安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58977885,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镇工业集中区C区那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904843987,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疏港大道东侧(金园二横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安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安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包括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百园支行,银行账号:×××88)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安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包括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百园支行,银行账号:×××88)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