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3民初2523号
原告:***,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鹤壁市**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桐花巷177号301。
法定代表人:刘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德峰,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
负责人:和胜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鹤壁市**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孙德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自愿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小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