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52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佛山市汇升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苏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66WCB84。
法定代表人:严伟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亚秀,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凤,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海滨新区第五小区第12排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H1KB2F。
法定代表人:邓龙敏。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聘。
佛山市汇升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粤0608民初5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10983.06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汇升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广东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10983.06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汇升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10983.0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文初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欣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