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升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8民初52号
申请人:佛山市汇升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苏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66WCB84。
法定代表人:严伟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亚秀,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凤,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海滨新区第五小区第12排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H1KB2F。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聘。
佛山市汇升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汇升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983.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广东明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983.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5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汇升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