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51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科宁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玉兰路577号达美苑4栋塔楼、4栋裙楼1544号房。
法定代表人:夏钟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三槐,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2020)湘0104民初13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执行。现经查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以(2020)陕01破申4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了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对湖南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破产管理人,现正在破产清算中,本院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且需要解除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财产保全等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4执1513号案件的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