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龙城项目部、湖南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3311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龙城项目部(曾用名: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总公司龙城项目部)。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2301-2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961090876。
负责人:李芙蓉。
被申请人:湖南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科宁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玉兰路577号达美苑4栋塔楼、4栋裙楼154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33827010N。
法定代表人:夏钟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槐,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璋,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湖南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龙城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湖南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龙城项目部名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的银行账户(6002××××2160)。现因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3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驳回了湖南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龙城项目部的全部诉讼请求。申请人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龙城项目部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的银行账户(6002××××2160)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龙城项目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龙城项目部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的银行账户(6002××××2160)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必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贺 玫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