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1493号
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5398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冻结南宁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中国银行)存款1399591.61元,实际冻结1399591.6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20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539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