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1953号
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539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解除南宁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中国银行)存款1399591.61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539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