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5398号之一
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津路229号原交通局办公楼2楼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8646178J。
法定代表人:莫定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民,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403号富雅·国际金融中心G1栋三十七层3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PF5653R。
法定代表人:梁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城建建设工程有限
-2-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98元,由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肖依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3-
书记员 韦江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