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6民初618号
原告:石门县鸿鑫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社区一分场五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九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潇湘北路三段808号启迪协信中心第1、2栋公寓式办公、3栋机械停车库及商业4层414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门县鸿鑫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九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石门县鸿鑫瑞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门县鸿鑫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丁 文
书 记 员 陈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