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1142号
申请人:**,男,1973年2月19日,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湖南九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地区: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九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4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动产、不动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其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03020504602022000032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案件审结后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九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440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动产、不动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毛 茜
书 记 员 谢 栅